—— 尊重生命意願,陪伴有尊嚴的告別

 

 

 何謂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」?

為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,政府依據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明定:

 

  •  末期病人得簽立「意願書」,選擇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之抉擇。
  •  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,得預先簽署「意願書」,以明確表達個人醫療意願。

 

然而,若民眾雖已簽署「意願書」,但未隨身攜帶,於病危時無法出示,醫療團隊基於職責仍需全力急救,往往造成不符病人意願之遺憾。

因此,將「安寧緩和醫療意願」加註於健保 IC 卡上,可讓醫療人員於關鍵時刻即時查詢,確實尊重病患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」之意願,具有重大意義。

 

▇ 病人可選擇的項目

當罹患嚴重傷病,經醫師診斷確屬不可治癒,且病程進展至死亡無法避免時,病人可依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第四、五及第七條之規定,行使下列選擇權:

1. 接受安寧緩和醫療
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、心理及靈性痛苦,施予緩解性、支持性之醫療照護,以提升其生活品質。

2. 接受不施行心肺復甦術(DNR)
指對臨終、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,不施予插管、心臟按摩、急救藥物注射、電擊、人工呼吸等急救程序。

3. 接受不施行維生醫療
指不採取延長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,例如呼吸器、洗腎、葉克膜等。

4. 同意將上述意願加註於健保 IC 卡中
使醫療團隊在治療過程中,能即時查詢並尊重病人之決定。

 

▇ 補充說明

  • 依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第四條,末期病人簽署意願書時,應有兩位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在場見證,且醫療機構之相關人員不得為見證人。

  • 依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,未成年人之末期病人簽署意願書時,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;若病人無法表達意願,則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署。

  • 依第五條規定,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,並以書面載明委任內容,於本人無法表達意願時,由代理人代為簽署。

  • 依《醫療法》第 60 條,醫療院所在遇有危急病人時,應先予急救並即刻救治,不得拖延。若屬低收入或中低收入病人,其醫療費用可由政府依法補助。

(以上資料參考自台灣安寧照顧協會)

 

▇ 如何取得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」

洽詢窗口
佛教正德醫院  醫院服務台
電話:04-3702-6588 分機 1111

其他取得方式
可至「台灣安寧照顧協會」網站下載意願書,
或向各大醫院服務台索取相關資料。

線上簽署入口
https://hpcod.mohw.gov.tw/HospWeb/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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